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最高法院 25 年度決議(二)
要旨
自己所持共有物,詐稱自己獨有,以之抵押於人,應成立侵占罪。
提案
自己所持共有物,詐稱自己專有,以之抵押於人,應成立 (一) 侵占罪,(二) 詐欺罪? (三) 或侵占、詐欺之牽連罪中之何罪案。決 議:自己所持共有物,詐稱自己獨有,以之抵押於人,應成立侵占罪。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自己所持共有物,詐稱自己獨有,以之抵押於人,應成立侵占罪。
自己所持共有物,詐稱自己專有,以之抵押於人,應成立 (一) 侵占罪,(二) 詐欺罪? (三) 或侵占、詐欺之牽連罪中之何罪案。決 議:自己所持共有物,詐稱自己獨有,以之抵押於人,應成立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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