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最高法院 25 年度決議(二)

  • 原始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 決議日期:25 年 06 月 08 日
  •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彙編(下冊)第 135、625 頁 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暨全文彙編(90年9月版)下冊 第 793 頁 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暨全文彙編(92年9月版)下冊 第 823 頁 最高法院決議彙編(民國 17-95 年刑事部分)第 734 頁

要旨

自己所持共有物,詐稱自己獨有,以之抵押於人,應成立侵占罪。

提案

自己所持共有物,詐稱自己專有,以之抵押於人,應成立 (一) 侵占罪,(二) 詐欺罪? (三) 或侵占、詐欺之牽連罪中之何罪案。決  議:自己所持共有物,詐稱自己獨有,以之抵押於人,應成立侵占罪。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最高法院 25 年度決議(二)」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相關法令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