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自己所持共有物,詐稱自己獨有,以之抵押於人,應成立侵占罪。
提案
自己所持共有物,詐稱自己專有,以之抵押於人,應成立 (一) 侵占罪,(二) 詐欺罪? (三) 或侵占、詐欺之牽連罪中之何罪案。決 議:自己所持共有物,詐稱自己獨有,以之抵押於人,應成立侵占罪。
自己所持共有物,詐稱自己獨有,以之抵押於人,應成立侵占罪。
自己所持共有物,詐稱自己專有,以之抵押於人,應成立 (一) 侵占罪,(二) 詐欺罪? (三) 或侵占、詐欺之牽連罪中之何罪案。決 議:自己所持共有物,詐稱自己獨有,以之抵押於人,應成立侵占罪。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