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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25 年度決議(一)

  • 原始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 決議日期:25 年 12 月 21 日
  •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彙編(下冊)第 36、78、638 頁 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暨全文彙編(90年9月版)下冊 第 805 頁 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暨全文彙編(92年9月版)下冊 第 836 頁 最高法院決議彙編(民國 17-95 年刑事部分)第 744 頁

要旨

一狀誣告數人,應維持向來判例,不得認為一行為犯數罪,自不適用刑法第五十五條。

提案

一狀誣告數人,是否一行為犯數罪,適用刑法第五十五條案。決  議:一狀誣告數人,應維持向來判例,不得認為一行為犯數罪,自不適用刑法第五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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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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