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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26 年度決議
原始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決議日期:26 年 01 月 31 日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彙編(下冊)第 459、640 頁 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暨全文彙編(90年9月版)下冊 第 807 頁 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暨全文彙編(92年9月版)下冊 第 838 頁 最高法院決議彙編(民國 17-95 年刑事部分)第 74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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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第
一
審
判
決
書
內
認
為
甲
、
乙
、
丙
三
人
互
毆
之
事
實
,
而
判
決
主
文
中
只
宣
示
甲
、
乙
之
罪
刑
,
關
於
丙
之
部
分
應
認
為
未
經
判
決
,
不
能
提
起
非
常
上
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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