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最高法院 26 年度決議
要旨
第一審判決書內認為甲、乙、丙三人互毆之事實,而判決主文中只宣示甲、乙之罪刑,關於丙之部分應認為未經判決,不能提起非常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第一審判決書內認為甲、乙、丙三人互毆之事實,而判決主文中只宣示甲、乙之罪刑,關於丙之部分應認為未經判決,不能提起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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