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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最高法院 26 年度決議(三)

決議日期 26 年 02 月 15 日

要旨

在舊法有效時代犯連續詐欺罪,在第一審裁判時,新刑法業已施行,依新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應適用舊法之詐欺取財罪條文處斷,該案即不得上訴於第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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