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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26 年度決議(五)

  • 原始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 決議日期:26 年 02 月 22 日
  •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彙編(下冊)第 487、645 頁 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暨全文彙編(90年9月版)下冊第 812 頁 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暨全文彙編(92年9月版)下冊第 841 頁 最高法院決議彙編(民國 17-95 年刑事部分)第 748 頁

要旨

原審對於毀損與結夥竊盜兩罪之附帶民訴混合判令被告賠若干元。而告訴人亦未分別請求,故無比例可尋。迨上訴至本院後,毀損係不得上訴於第三審之案件,竊盜部分應予發回,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舊法)及第五百十四條(舊法),民訴部分亦應分別為駁回與發回之判決。但原審判決賠償額不可分,如併予發回,則與第五百十條之規定顯相牴觸。如關於竊盜部分之民訴發回,則該部分之數額固無從說明,而已確定部分之數額亦成不確定之狀態。此際本院關於附帶民訴之判決,其主文應為「原判決關於竊盜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撤銷,發回原審法院,關於毀損之附帶民事訴訟上訴駁回(但在此情形中附帶民訴部分僅發生形式的確定力,而不發生實質的確定力)」。

決議

原審對於毀損與結夥竊盜兩罪之附帶民訴混合判令被告賠若干元。而告訴人亦未分別請求,故無比例可尋。迨上訴至本院後,毀損係不得上訴於第三審之案件,竊盜部分應予發回,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舊法)及第五百十四條(舊法),民訴部分亦應分別為駁回與發回之判決。但原審判決賠償額不可分,如併予發回,則與第五百十條之規定顯相牴觸。如關於竊盜部分之民訴發回,則該部分之數額固無從說明,而已確定部分之數額亦成不確定之狀態。此際本院關於附帶民訴之判決,其主文應為「原判決關於竊盜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撤銷,發回原審法院,關於毀損之附帶民事訴訟上訴駁回(但在此情形中附帶民訴部分僅發生形式的確定力,而不發生實質的確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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