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第二審對甲、乙兩被告判處罪刑,關於附帶民訴部分共負賠償之責。甲、乙提起上訴後,在上訴中乙因病死亡,本院就乙之罪刑既應撤銷而為不受理之判決,則關於其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三條第一款 (舊法) 撤銷原判決,並適用同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一項駁回原告之訴。
第二審對甲、乙兩被告判處罪刑,關於附帶民訴部分共負賠償之責。甲、乙提起上訴後,在上訴中乙因病死亡,本院就乙之罪刑既應撤銷而為不受理之判決,則關於其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三條第一款 (舊法) 撤銷原判決,並適用同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一項駁回原告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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