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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26 年度決議(四)

  • 原始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 決議日期:26 年 02 月 22 日
  •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彙編(下冊)第 487、645 頁 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暨全文彙編(90年9月版)下冊 第 811 頁 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暨全文彙編(92年9月版)下冊 第 841 頁 最高法院決議彙編(民國 17-95 年刑事部分)第 748 頁

要旨

第二審對甲、乙兩被告判處罪刑,關於附帶民訴部分共負賠償之責。甲、乙提起上訴後,在上訴中乙因病死亡,本院就乙之罪刑既應撤銷而為不受理之判決,則關於其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三條第一款 (舊法) 撤銷原判決,並適用同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一項駁回原告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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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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