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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26 年度決議(二)

  • 原始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 決議日期:26 年 04 月 12 日
  •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彙編(下冊)第 377、648 頁 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暨全文彙編(90年9月版)下冊 第 815 頁 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暨全文彙編(92年9月版)下冊 第 845 頁 最高法院決議彙編(民國 17-95 年刑事部分)第 751 頁

要旨

第一審依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之侵占罪判處刑六月,第二審認為適用法條不當,改依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詐欺罪 (其刑與侵占罪相同) ,或依第三百二十條之竊盜罪 (其刑較侵占罪為輕) 論處,得科較重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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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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