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最高法院 26 年度決議(二)
要旨
第一審依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之侵占罪判處刑六月,第二審認為適用法條不當,改依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詐欺罪 (其刑與侵占罪相同) ,或依第三百二十條之竊盜罪 (其刑較侵占罪為輕) 論處,得科較重之刑。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第一審依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之侵占罪判處刑六月,第二審認為適用法條不當,改依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詐欺罪 (其刑與侵占罪相同) ,或依第三百二十條之竊盜罪 (其刑較侵占罪為輕) 論處,得科較重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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