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檢察官以某甲侵占子、丑兩款財物起訴,第一審判決科刑後,被告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認某甲並無侵占子、丑財物嫌疑,但有侵占寅款財物之事,遂撤銷第一審判決,另就寅款科處侵占罪刑,係以連續犯之行為一部起訴應以全部論為理由。被告復提起上訴,本院應將第二審判決撤銷,因子、丑兩款既經第二審認為不成立犯罪,寅款即無連續關係也。
檢察官以某甲侵占子、丑兩款財物起訴,第一審判決科刑後,被告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認某甲並無侵占子、丑財物嫌疑,但有侵占寅款財物之事,遂撤銷第一審判決,另就寅款科處侵占罪刑,係以連續犯之行為一部起訴應以全部論為理由。被告復提起上訴,本院應將第二審判決撤銷,因子、丑兩款既經第二審認為不成立犯罪,寅款即無連續關係也。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一鍵將「最高法院 26 年度決議(二)」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