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最高法院 26 年度決議(二)
要旨
檢察官以某甲侵占子、丑兩款財物起訴,第一審判決科刑後,被告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認某甲並無侵占子、丑財物嫌疑,但有侵占寅款財物之事,遂撤銷第一審判決,另就寅款科處侵占罪刑,係以連續犯之行為一部起訴應以全部論為理由。被告復提起上訴,本院應將第二審判決撤銷,因子、丑兩款既經第二審認為不成立犯罪,寅款即無連續關係也。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察官以某甲侵占子、丑兩款財物起訴,第一審判決科刑後,被告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認某甲並無侵占子、丑財物嫌疑,但有侵占寅款財物之事,遂撤銷第一審判決,另就寅款科處侵占罪刑,係以連續犯之行為一部起訴應以全部論為理由。被告復提起上訴,本院應將第二審判決撤銷,因子、丑兩款既經第二審認為不成立犯罪,寅款即無連續關係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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