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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最高法院 26 年度決議(三)

決議日期 26 年 06 月 14 日

要旨

第一審判處被告詐欺罪刑後,自訴人以被告尚有牽連犯偽造文書罪為理由,上訴經第二審認為偽造文書、詐欺兩罪均不成立,改判無罪,自訴人仍得提起第三審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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