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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27 年度決議(二)

  • 原始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 決議日期:27 年 05 月 30 日
  •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彙編(下冊)第 362、660 頁 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暨全文彙編(90年9月版)下冊 第 825 頁 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暨全文彙編(92年9月版)下冊 第 856 頁 最高法院決議彙編(民國 17-95 年刑事部分)第 759 頁

要旨

廈門市中醫公會 (法人) 代表人,以公會名義自訴被告偽造該公會給與會員之執照。被告則謂該執照上所蓋被告之名章係提起自訴之代表人所偽造,以為誣告之根據者,遂反訴代表人偽造印章及誣告等情,其反訴不能認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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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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