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最高法院 27 年度決議(一)
要旨
姦夫與姦婦正在行姦之際,或可以續姦時,本夫將其殺害,係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不能認為正當防衛。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姦夫與姦婦正在行姦之際,或可以續姦時,本夫將其殺害,係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不能認為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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