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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29 年度決議

  • 原始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 決議日期:29 年 04 月 29 日
  •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彙編(下冊)第 308、674 頁 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暨全文彙編(90年9月版)下冊 第 839 頁 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暨全文彙編(92年9月版)下冊 第 870 頁 最高法院決議彙編(民國 17-95 年刑事部分)第 770 頁

要旨

舊懲治漢奸條例有效期內誣告他人漢奸,在修正同條例施行後所告事實合於修正同條例所定之犯罪時,應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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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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