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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決議
最高法院 29 年度決議
原始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決議日期:29 年 04 月 29 日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彙編(下冊)第 308、674 頁 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暨全文彙編(90年9月版)下冊 第 839 頁 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暨全文彙編(92年9月版)下冊 第 870 頁 最高法院決議彙編(民國 17-95 年刑事部分)第 77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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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舊
懲
治
漢
奸
條
例
有
效
期
內
誣
告
他
人
漢
奸
,
在
修
正
同
條
例
施
行
後
所
告
事
實
合
於
修
正
同
條
例
所
定
之
犯
罪
時
,
應
不
受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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