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最高法院 29 年度決議(一)
要旨
保長之子侵占其父委其保管之公有財物,應成立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之侵占罪,但此財物非其父所有,不適用同法第三百三十八條之規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保長之子侵占其父委其保管之公有財物,應成立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之侵占罪,但此財物非其父所有,不適用同法第三百三十八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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