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法院因審理民事案件,發覺某甲有行使偽造私文書嫌疑,函請檢察官偵查終結,認為犯罪嫌疑不足,處分不起訴確定後,某乙復以同一事件提起自訴,某甲亦以某乙誣告提起反訴,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五條 (舊法) 某乙既不得再行自訴,則某甲要無受刑事處分之虞,因而某乙自不成立誣告罪。
提案
法院因審理民事案件,發覺某甲有行使偽造私文書嫌疑,函請檢察官偵查終結,認為犯罪嫌疑不足,處分不起訴確定後,某乙復以同一事件提起自訴,某甲亦以某乙誣告提起反訴,某乙應否成立誣告罪?
決議
法院因審理民事案件,發覺某甲有行使偽造私文書嫌疑,函請檢察官偵查終結,認為犯罪嫌疑不足,處分不起訴確定後,某乙復以同一事件提起自訴,某甲亦以某乙誣告提起反訴,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五條 (舊法) 某乙既不得再行自訴,則某甲要無受刑事處分之虞,因而某乙自不成立誣告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