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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33 年度總會決議(一六)

  • 原始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 決議日期:33 年 11 月 23 日
  •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彙編(下冊)第 531、703 頁 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暨全文彙編(90年9月版)下冊 第 861 頁 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暨全文彙編(92年9月版)下冊 第 892 頁 最高法院決議彙編(民國 17-95 年刑事部分)第 787 頁

要旨

本院對於漢奸盜匪案件電請核准死刑之處理程序:一、電准死刑部分之電文視為核准判決,嗣後即毋庸制作覆判判決書。二、原審隨後補送之卷證經審核發見其原電有虛妄情形者,應由本院將卷證送由司法行政部核辦。三、原審法院電請核准死刑之電文僅敘述被告犯罪事實,而於其所犯法條漏未記明者,應不予核准。

提案

本院對於漢奸盜匪案件電准執行死刑之部分,應否補製覆判判決書﹖又原審法院隨後補送卷宗證物到院,如經審核後發見原電文有虛妄情形時,應如何辦理?又如原電僅敘述被告犯罪事實,而未將被告所犯法條敘明者,應否予以核准?

決議

本院對於漢奸盜匪案件電請核准死刑之處理程序:一、電准死刑部分之電文視為核准判決,嗣後即毋庸制作覆判判決書。二、原審隨後補送之卷證經審核發見其原電有虛妄情形者,應由本院將卷證送由司法行政部核辦。三、原審法院電請核准死刑之電文僅敘述被告犯罪事實,而於其所犯法條漏未記明者,應不予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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