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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33 年度總會決議(三)

  • 原始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 決議日期:33 年 11 月 23 日
  •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彙編(下冊)第 481、699 頁 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暨全文彙編(90年9月版)下冊 第 861 頁 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暨全文彙編(92年9月版)下冊 第 892 頁 最高法院決議彙編(民國 17-95 年刑事部分)第 1318 頁

要旨

初判法院已就附帶民訴部分受理為實體上裁判後,聲請人亦對附帶民訴聲請覆判者,覆判法院應認其聲請為上訴將原判決撤銷,駁回原告之訴(因特種刑事案件被害人不得提起附帶民訴也)。

提案

初判法院已就附帶民訴部分受理為實體上裁判後,聲請人亦對附帶民訴聲請覆判者,覆判法院應如何處理?

決議

初判法院已就附帶民訴部分受理為實體上裁判後,聲請人亦對附帶民訴聲請覆判者,覆判法院應認其聲請為上訴將原判決撤銷,駁回原告之訴 (因特種刑事案件被害人不得提起附帶民訴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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