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初判法院已就附帶民訴部分受理為實體上裁判後,聲請人亦對附帶民訴聲請覆判者,覆判法院應認其聲請為上訴將原判決撤銷,駁回原告之訴(因特種刑事案件被害人不得提起附帶民訴也)。
提案
初判法院已就附帶民訴部分受理為實體上裁判後,聲請人亦對附帶民訴聲請覆判者,覆判法院應如何處理?
決議
初判法院已就附帶民訴部分受理為實體上裁判後,聲請人亦對附帶民訴聲請覆判者,覆判法院應認其聲請為上訴將原判決撤銷,駁回原告之訴 (因特種刑事案件被害人不得提起附帶民訴也) 。
初判法院已就附帶民訴部分受理為實體上裁判後,聲請人亦對附帶民訴聲請覆判者,覆判法院應認其聲請為上訴將原判決撤銷,駁回原告之訴(因特種刑事案件被害人不得提起附帶民訴也)。
初判法院已就附帶民訴部分受理為實體上裁判後,聲請人亦對附帶民訴聲請覆判者,覆判法院應如何處理?
初判法院已就附帶民訴部分受理為實體上裁判後,聲請人亦對附帶民訴聲請覆判者,覆判法院應認其聲請為上訴將原判決撤銷,駁回原告之訴 (因特種刑事案件被害人不得提起附帶民訴也) 。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