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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34 年度刑庭庭長決議(六)

  • 原始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 決議日期:34 年 04 月 13 日
  •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彙編(下冊)第 492、707 頁 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暨全文彙編(90年9月版)下冊 第 868 頁 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暨全文彙編(92年9月版)下冊 第 899 頁 最高法院決議彙編(民國 17-95 年刑事部分)第 791 頁

要旨

某甲因其女被害身死,向實驗地方法院提起自訴,第二審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一條,提起自訴以犯罪之被害人為限,認其自訴為不合法,判決不受理,檢察官援用實驗地方法院辦理民刑訴訟補充辦法第三十七條,得為告訴之人亦得提起自訴之規定,指原判為違法,提起上訴,雖實驗地方法院辦理民刑訴訟補充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與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一條牴觸,本院應予適用。

提案

某因其女被害身死,向實驗地方法院提起自訴,第二審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一條,提起自訴以犯罪之被害人為限,認其自訴為不合法,判決不受理,檢察官援用實驗地方法院辦理民刑訴訟補充辦法第三十七條,得為告訴之人亦得提起自訴之規定,指原判為違法,提起上訴,查實驗地方法院辦理民刑訴訟補充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與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一條牴觸,本院能否適用?

決議

某甲因其女被害身死,向實驗地方法院提起自訴,第二審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一條,提起自訴以犯罪之被害人為限,認其自訴為不合法,判決不受理,檢察官援用實驗地方法院辦理民刑訴訟補充辦法第三十七條,得為告訴之人亦得提起自訴之規定,指原判為違法,提起上訴,雖實驗地方法院辦理民刑訴訟補充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與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一條牴觸,本院應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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