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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34 年度刑庭庭長決議(四)

  • 原始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 決議日期:34 年 07 月 27 日
  •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彙編(下冊)第 373、479、710 頁 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暨全文彙編(90年9月版)下冊 第 871 頁 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暨全文彙編(92年9月版)下冊 第 902 頁 最高法院決議彙編(民國 17-95 年刑事部分)第 1320 頁

要旨

特種刑事訴訟程序不得提起附帶民訴,業經司法院解釋有案。惟初判法院已有附帶民訴裁判時,被告對於刑事聲請覆判,並對附帶民訴聲明不服,刑庭總會原有決議,覆判法院應認其聲請為上訴,將原判決撤銷,駁回原告之訴。此於地方法院為初判判決由高等法院覆判,或高等法院為初判判決由本院覆判時,固可如是辦理。但地院為初判判決,由本院覆判刑事,實無越級受理附帶民事上訴之權,原決議未予分別敘明,遇有此種情形,應送由該管上級法院作為上訴案件裁判。

提案

特種刑事訴訟程序不得提起附帶民訴,業經司法院解釋有案。惟初判法院已有附帶民訴之裁判時,被告對於刑事聲請覆判,並對附帶民訴聲明不服,刑庭總會原有決議,覆判法院應認其聲請為上訴,將原判決撤銷,駁回原告之訴。此於地方法院為初判判決由高等法院覆判,或高等法院為初判判決由本院覆判時,固可如是辦理。但地院為初判判決,由本院覆判刑事,實無越級受理附帶民事上訴之權,原決議未予分別敘明,以如何辦理為妥善 ?

決議

特種刑事訴訟程序不得提起附帶民訴,業經司法院解釋有案。惟初判法院已有附帶民訴之裁判時,被告對於刑事聲請覆判,並對附帶民訴聲明不服,刑庭總會原有決議,覆判法院應認其聲請為上訴,將原判決撤銷,駁回原告之訴。此於地方法院為初判判決由高等法院覆判,或高等法院為初判判決由本院覆判時,固可如是辦理。但地院為初判判決,由本院覆判刑事,實無越級受理附帶民事上訴之權,原決議未予分別敘明,遇有此種情形,應送由該管上級法院作為上訴案件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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