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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36 年度刑庭庭長決議(二)

  • 原始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 決議日期:36 年 07 月 11 日
  •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彙編(下冊)第 482、487、725 頁 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暨全文彙編(90年9月版)下冊 第 887 頁 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暨全文彙編(92年9月版)下冊 第 918 頁 最高法院決議彙編(民國 17-95 年刑事部分)第 803 頁

要旨

第二審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無罪,附帶民事訴訟判決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一項 (舊法) 駁回原告之訴。第三審刑事部分撤銷,改判諭知免訴,對於附帶民訴部分應將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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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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