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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44 年度民、刑庭總會議決議(四)

  • 原始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 決議日期:44 年 07 月 25 日
  •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彙編(下冊)第 347、747 頁 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暨全文彙編(90年9月版)下冊 第 906 頁 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暨全文彙編(92年9月版)下冊 第 938 頁 最高法院決議彙編(民國 17-95 年刑事部分)第 814 頁

要旨

檢察官起訴被告將他人託其買物饋贈官員之款項吞沒,構成侵占罪,審理結果,證明被告並無侵吞款項,確已購物饋贈官員,不能認為同一事實。

提案

刑二庭提案:關於變更起訴法條所謂同一事實,是否得就起訴事實範圍予以擴張或減縮,倘原判所認事實與原來起訴事實,其結果相反時,是否仍得謂為同一事實,而變更法條加以裁判 ? (例如檢察官起訴被告將他人託其買物饋贈官員之款項吞沒,構成侵占罪,審理結果,證明被告並無侵吞款項,確已購物饋贈官員,是否可變更法條從行賄罪論科 ?) 請公決。

決議

檢察官起訴被告將他人託其買物饋贈官員之款項吞沒,構成侵占罪,審理結果,證明被告並無侵吞款項,確已購物饋贈官員,不能認為同一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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