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檢察官起訴被告將他人託其買物饋贈官員之款項吞沒,構成侵占罪,審理結果,證明被告並無侵吞款項,確已購物饋贈官員,不能認為同一事實。
提案
刑二庭提案:關於變更起訴法條所謂同一事實,是否得就起訴事實範圍予以擴張或減縮,倘原判所認事實與原來起訴事實,其結果相反時,是否仍得謂為同一事實,而變更法條加以裁判 ? (例如檢察官起訴被告將他人託其買物饋贈官員之款項吞沒,構成侵占罪,審理結果,證明被告並無侵吞款項,確已購物饋贈官員,是否可變更法條從行賄罪論科 ?) 請公決。
決議
檢察官起訴被告將他人託其買物饋贈官員之款項吞沒,構成侵占罪,審理結果,證明被告並無侵吞款項,確已購物饋贈官員,不能認為同一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