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就第一、二審所認定事實,顯然不屬於刑法第六十一條之案件,而一、二兩審判決書均誤引該條所舉之罪刑,當事人在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有爭執者,無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六十號解釋之適用。
提案
院長交議:就第一、二審所認定之事實,顯然不屬於刑法第六十一條之案件,而一、二兩審判決書均誤引該條所列舉之罪刑,當事人在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有爭執者,在此種情形之下,有無釋字第六十號解釋之適用;本院刑一庭與刑二庭之見解不一致,特提付討論以資劃一。
決議
就第一、二審所認定事實,顯然不屬於刑法第六十一條之案件,而一、二兩審判決書均誤引該條所舉之罪刑,當事人在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有爭執者,無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六十號解釋之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