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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45 年度第 5 次民、刑庭總會會議決議(五)

  • 原始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 決議日期:45 年 07 月 01 日
  •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彙編(下冊)第 382、758 頁 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暨全文彙編(90年9月版)下冊 第 917 頁 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暨全文彙編(92年9月版)下冊 第 949 頁 最高法院決議彙編(民國 17-95 年刑事部分)第 822 頁

要旨

就第一、二審所認定事實,顯然不屬於刑法第六十一條之案件,而一、二兩審判決書均誤引該條所舉之罪刑,當事人在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有爭執者,無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六十號解釋之適用。

提案

院長交議:就第一、二審所認定之事實,顯然不屬於刑法第六十一條之案件,而一、二兩審判決書均誤引該條所列舉之罪刑,當事人在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有爭執者,在此種情形之下,有無釋字第六十號解釋之適用;本院刑一庭與刑二庭之見解不一致,特提付討論以資劃一。

決議

就第一、二審所認定事實,顯然不屬於刑法第六十一條之案件,而一、二兩審判決書均誤引該條所舉之罪刑,當事人在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有爭執者,無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六十號解釋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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