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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52 年度第 2 次民、刑庭總會會議決議(二)

  • 原始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 決議日期:52 年 07 月 21 日
  •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彙編(下冊)第 402、407、781 頁 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暨全文彙編(90年9月版)下冊 第 939 頁 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暨全文彙編(92年9月版)下冊 第 970 頁 最高法院決議彙編(民國 17-95 年刑事部分)第 837 頁

要旨

誤合法上訴為逾期,以判決駁回,此種程序上之判決,不發生實質的確定力,仍就其合法上訴進而為實體上之裁判,本院二十五年上字第三二三一號判例仍然有效。本院二十五年上字第三二三一號判例要旨被告因傷害致人於死,經地方法院判決後,原辦檢察官於二月十三日接收判決書,同月十五日已具聲明上訴片到達該院,其上訴本未逾越法定期間,第二法院審理時,因第一審漏將該片附卷呈送,致檢察官之合法上訴無從發見,並以其所補具上訴理由書係在同年三月四日,遂認為上訴逾期,判決駁回,此種程序上之判決,本不發生實質的確定力,原檢察官之上訴,並不因而失效,既據第一審法院首席檢察官,於判決後發見聲明上訴片係呈送卷宗時漏未附卷,將原片檢出呈報,則第二審法院自應仍就第一審檢察官之合法上訴,進而為實體上之裁判。

提案

院長交議:查誤合法上訴為逾期,以判決駁回,此種程序上之判決,不發生實質的確定力,仍應就其合法上訴進而為實體上之裁判,固經本院二十五年上字第三二三一號判決著為先例,惟此項判例亦有人認為不能爰用者,究竟上開判例是否可以繼續爰用, 特提請公決

決議

誤合法上訴為逾期,以判決駁回,此種程序上之判決,不發生實質的確定力,仍就其合法上訴進而為實體上之裁判,本院二十五年上字第三二三一號判例仍然有效。本院二十五年上字第三二三一號判例要旨被告因傷害致人於死,經地方法院判決後,原辦檢察官於二月十三日接收判決書,同月十五日已具聲明上訴片到達該院,其上訴本未逾越法定期間,第二法院審理時,因第一審漏將該片附卷呈送,致檢察官之合法上訴無從發見,並以其所補具上訴理由書係在同年三月四日,遂認為上訴逾期,判決駁回,此種程序上之判決,本不發生實質的確定力,原檢察官之上訴,並不因而失效,既據第一審法院首席檢察官,於判決後發見聲明上訴片係呈送卷宗時漏未附卷,將原片檢出呈報,則第二審法院自應仍就第一審檢察官之合法上訴,進而為實體上之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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