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48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最高法院 54 年度第 1 次民、刑庭總會會議決議(二)

決議日期 54 年 01 月 25 日

要旨

設有卡車所有人某甲,兼司機某乙之助手,並無駕駛執照,某日駕駛該車不慎,將行人某丙撞傷倒地,因身無分文,不能送醫救治,遂將其載往某乙住所,告以肇禍事,某乙意圖脫卸某甲之肇禍責任,乃商得某甲同意,由某甲將某丙扶持登車,某乙自行開往市郊某國校附近停車,共同將某丙抱下,使其平臥候車亭木椅上,並將其所帶雨衣草袋等放置頭邊,一同開車離去,任令流血不止,不予急救,終因延誤多時,無可挽救,不治身死,依此事實,某甲除應負過失傷害罪責外,其嗣與某乙共同起意以原車將受傷之某丙送往市郊安置於候車亭內,一同離去,某丙因傷身死,應負消極殺人罪責,依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處斷。 (同乙說)

提案

刑三庭提案:設有卡車所有人某甲兼司機某乙之助手,並無駕駛執照,某日駕駛該車不慎,將行人某丙撞傷倒地,因身無分文,不能送醫救治,遂將其載往某乙住所,告以肇禍事,某乙竟意圖脫卸某甲之肇禍責任,乃商得某甲同意,由某甲將某丙扶持登車,某乙自行開往市郊某國校附近停車,共同將某丙抱下,使其平臥候車亭木椅上,並將其所帶雨衣草袋等放置頭邊,一同開車離去,任令流血不止,不予急救,終因延誤多時,無可挽救,不治身死。依此事實某甲除應負過失傷害罪責外,其嗣與某乙共同起意,以原車將受傷之某丙送往市郊安置於候車亭內,一同離去,某丙因傷身死,究應負如何責任 ?有甲、乙兩說:

討論意見

甲說:認係對於無自救力之人遺棄致死,應依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二項處斷。

乙說:應負消極殺人罪責,依同法第二十八條,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處斷。

何說為是 ?事關適用法律 ?提請公決

決議

設有卡車所有人某甲,兼司機某乙之助手,並無駕駛執照,某日駕駛該車不慎,將行人某丙撞傷倒地,因身無分文,不能送醫救治,遂將其載往某乙住所,告以肇禍事,某乙意圖脫卸某甲之肇禍責任,乃商得某甲同意,由某甲將某丙扶持登車,某乙自行開往市郊某國校附近停車,共同將某丙抱下,使其平臥候車亭木椅上,並將其所帶雨衣草袋等放置頭邊,一同開車離去,任令流血不止,不予急救,終因延誤多時,無可挽救,不治身死,依此事實,某甲除應負過失傷害罪責外,其嗣與某乙共同起意以原車將受傷之某丙送往市郊安置於候車亭內,一同離去,某丙因傷身死,應負消極殺人罪責,依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處斷。 (同乙說)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判決實戰
616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7,450
NT$26,900
省 $19,45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決議

帶「最高法院 54 年度第 1 次…」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