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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最高法院 55 年度第 3 次民、刑庭總會會議決議(一)

決議日期 55 年 04 月 17 日

要旨

被告某甲因違反票據法案件,經地方法院判決,被告於九月二十日接收第一審判決書。十月二日向該法院具狀聲明上訴,連應扣除之在途期間二日計算,本未逾越法定期間。二審誤為上訴逾期,判決駁回確定。茲檢察長對之提起非常上訴。按此種程序上之判決,本不發生實質的確定力,該被告之上訴並不因而失效。既據檢察官發見,依本院二十五年上字第三二三一號判例,可逕由原二審法院,仍就被告之合法上訴進而為實體上之裁判,自不必提非常上訴。 (同甲說)本院二十五年上字第三二三一號判例要旨被告因傷害致人於死,經地方法院判決後,原辦檢察官於二月十三日接收判決書,同月十五日已具聲明上訴片到達該院,其上訴本未逾越法定期間,第二審法院審理時,因第一審漏將該片附卷呈送,致檢察官之合法上訴無從發見,並以其所補具上訴理由書係在同年三月四日,遂認為上訴逾期,判決駁回,此種程序上之判決,本不發生實質的確定力,原檢察官之上訴,並不因而失效,既據第一審法院首席檢察官,於判決後發見聲明上訴片係呈送卷宗時漏未附卷,將原片檢出呈報,則第二審法院自應仍就第一審檢察官之合法上訴,進而為實體上之裁判。

提案

刑四庭提案:被告某甲,因違反票據法案件,經地方法院判決後,被告於九月二十日接受第一審判決書,十月二日向該法院具狀聲明上訴,連應扣除之在途期間二日計算,本未逾越法定期間,二審誤為上訴逾期,判決駁回確定,茲檢察長對之提起非常上訴,本院應如何判決 ?計有下列三說:討論意見:甲說:應為駁回上訴之判決,按此種程序上之判決,本不發生實質的確定力,該被告之上訴,並不因而失效,既據檢察官發見,依本院二十五年上字第三二三一號判例,可逕送由原二審法院,仍就被告之合法上訴進而為實體上之裁判,自不必提起非常上訴,本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九條 (舊法) ,為駁回上訴之判決。

乙說:應為原判決訴訟程序違背法令部分撤銷之判決,本院僅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條第一項第二款 (舊法) ,將原判決訴訟程序違背法令部分撤銷,於理由內說明。原審法院應仍就被告之合法上訴進而為實體上之裁判。

丙說:應為原判決撤銷由原審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審判之判決,原判決既不利於被告,本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條第二項(舊法),為原判決撤銷,由原審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之諭知。

以上三說,究以何說為當 ?提請公決

決議

被告某甲因違反票據法案件,經地方法院判決,被告於九月二十日接收第一審判決書。十月二日向該法院具狀聲明上訴,連應扣除之在途期間二日計算,本未逾越法定期間。二審誤為上訴逾期,判決駁回確定。茲檢察長對之提起非常上訴。按此種程序上之判決,本不發生實質的確定力,該被告之上訴並不因而失效。既據檢察官發見,依本院二十五年上字第三二三一號判例,可逕由原二審法院,仍就被告之合法上訴進而為實體上之裁判,自不必提非常上訴。 (同甲說)本院二十五年上字第三二三一號判例要旨被告因傷害致人於死,經地方法院判決後,原辦檢察官於二月十三日接收判決書,同月十五日已具聲明上訴片到達該院,其上訴本未逾越法定期間,第二審法院審理時,因第一審漏將該片附卷呈送,致檢察官之合法上訴無從發見,並以其所補具上訴理由書係在同年三月四日,遂認為上訴逾期,判決駁回,此種程序上之判決,本不發生實質的確定力,原檢察官之上訴,並不因而失效,既據第一審法院首席檢察官,於判決後發見聲明上訴片係呈送卷宗時漏未附卷,將原片檢出呈報,則第二審法院自應仍就第一審檢察官之合法上訴,進而為實體上之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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