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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最高法院 56 年度第 2 次民、刑庭總會會議決議(三)

決議日期 56 年 07 月 02 日

要旨

依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六條第一、二項之規定,對於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刑事案件,就其附帶民訴之第二審判決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並由民事庭審理之。

一、上訴期間,應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之規定辦理。

二、不受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五百條規定之限制。

三、應繳交第三審裁判費。

提案

民二、三、四庭提案:依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六條第一、二項之規定,對於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刑事案件,就其附帶民訴之第二審判決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並由民事庭審理之,關於下列三問題,應如何解決?一、上訴期間應適用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為十日,抑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七條為二十日 ?

二、此種非由刑事庭以裁定移送審理之案件,應否受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五百條規定之限制 ?

三、應否繳交第三審裁判費 ?請公決

決議

依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六條第一、二項之規定,對於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刑事案件,就其附帶民訴之第二審判決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並由民事庭審理之。

一、上訴期間,應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之規定辦理。

二、不受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五百條規定之限制。

三、應繳交第三審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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