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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56 年度第 2 次民、刑庭總會會議決議(三)

  • 原始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 決議日期:56 年 07 月 02 日
  •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彙編(下冊)第 368、481、484、802 頁 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暨全文彙編(90年9月版)下冊 第 959 頁 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暨全文彙編(92年9月版)下冊 第 990 頁 最高法院決議彙編(民國 17-95 年刑事部分)第 852 頁

要旨

依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六條第一、二項之規定,對於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刑事案件,就其附帶民訴之第二審判決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並由民事庭審理之。 一、上訴期間,應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之規定辦理。 二、不受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五百條規定之限制。 三、應繳交第三審裁判費。

提案

民二、三、四庭提案:依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六條第一、二項之規定,對於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刑事案件,就其附帶民訴之第二審判決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並由民事庭審理之,關於下列三問題,應如何解決?一、上訴期間應適用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為十日,抑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七條為二十日 ? 二、此種非由刑事庭以裁定移送審理之案件,應否受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五百條規定之限制 ? 三、應否繳交第三審裁判費 ? 請公決

決議

依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六條第一、二項之規定,對於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刑事案件,就其附帶民訴之第二審判決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並由民事庭審理之。 一、上訴期間,應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之規定辦理。 二、不受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五百條規定之限制。 三、應繳交第三審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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