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最高法院 56 年度第 2 次民、刑庭總會會議決議(三)
要旨
依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六條第一、二項之規定,對於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刑事案件,就其附帶民訴之第二審判決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並由民事庭審理之。
一、上訴期間,應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之規定辦理。
二、不受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五百條規定之限制。
三、應繳交第三審裁判費。
提案
民二、三、四庭提案:依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六條第一、二項之規定,對於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刑事案件,就其附帶民訴之第二審判決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並由民事庭審理之,關於下列三問題,應如何解決?一、上訴期間應適用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為十日,抑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七條為二十日 ?
二、此種非由刑事庭以裁定移送審理之案件,應否受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五百條規定之限制 ?
三、應否繳交第三審裁判費 ?請公決
決議
依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六條第一、二項之規定,對於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刑事案件,就其附帶民訴之第二審判決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並由民事庭審理之。
一、上訴期間,應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之規定辦理。
二、不受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五百條規定之限制。
三、應繳交第三審裁判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