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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61 年度第 2 次民、刑庭總會會議決議(一)

  • 原始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 決議日期:61 年 10 月 23 日
  •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彙編(下冊)第 318、320、326、338、814 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暨全文彙編(90年9月版)下冊 第 969 頁 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暨全文彙編(92年9月版)下冊 第 1001 頁 最高法院決議彙編(民國 17-95 年刑事部分)第 860 頁

要旨

台北律師公會代電請將代理人或辯護人姓名記載於判決書,並分別送達一案,經查「僅遞辯護書而未經選任為辯護人者,裁判書內均不列為辯護人」;曾經本院二十四年七月間刑庭總會決議有案。至民事代理人有委任狀者,裁判書應列名並送達;刑事被告辯護人有委任狀及辯護書,刑事自訴代理人有委任狀者,均予列名並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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