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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最高法院 62 年度第 3 次刑庭庭長會議決定(一)

決議日期 62 年 04 月 23 日

要旨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七十七條 (舊法) 規定:「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及第三百二十二條之罪,不適用戡亂時期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之規定」。犯該條所列之罪之案件,可於判決理由加以說明,結論無須援引該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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