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刑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第六十五條第二項及第六十六條係屬訓示規定,故依法減輕其刑者,判決書末段除引用關於減刑規定之法條如刑法第十八條第一、二項,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二十六條等條文外,不須引用上述條文。
提案
依法減輕其刑者,判決書末段除引用關於減刑規定之法條如刑法第十八條第二、三項,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二十六條等條文外,是否尚須引用刑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第六十五條第二項及第六十六條 ? 請公決
決議
刑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第六十五條第二項及第六十六條係屬訓示規定,故依法減輕其刑者,判決書末段除引用關於減刑規定之法條如刑法第十八條第一、二項,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二十六條等條文外,不須引用上述條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