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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63 年度第 2 次民庭庭長會議決定(三)

  • 原始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 決議日期:63 年 07 月 18 日
  •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彙編(下冊)第 478、840 頁 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暨全文彙編(90年9月版)下冊 第 995 頁 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暨全文彙編(92年9月版)下冊 第 1027 頁 最高法院決議彙編(民國 17-95 年刑事部分)第 878 頁

要旨

詐欺罪之被害人,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民事庭如認為被害人未受損害,被告不構成侵權行為者,應以原告之訴為無理由,判決駁回之。不宜認為不合法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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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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