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最高法院 63 年度第 2 次民庭庭長會議決定(三)
要旨
詐欺罪之被害人,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民事庭如認為被害人未受損害,被告不構成侵權行為者,應以原告之訴為無理由,判決駁回之。不宜認為不合法裁定駁回。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詐欺罪之被害人,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民事庭如認為被害人未受損害,被告不構成侵權行為者,應以原告之訴為無理由,判決駁回之。不宜認為不合法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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