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最高法院 63 年度第 3 次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一)
要旨
自訴人自訴被告詐欺、背信、侵占三罪,第一審判決被告無罪,自訴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第二審法院撤銷第一審判決,就詐欺部分判處被告罪刑,其餘被訴背信、侵占部分認為不能證明,但與詐欺部分有牽連關係,不另諭知無罪,案經確定。被告就詐欺部分聲請再審,經第二審法院准予開始再審,並判決駁回自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後,自訴人或檢察官得否提起第三審上訴。按自訴人自訴被告詐欺、背信、侵占各罪既有牽連關係,被告對確定判決,雖僅就詐欺部分聲請再審,但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再審法院應就全部事實加以審判。如竟置有牽連關係之背信、侵占部分而不論,因與詐欺罪有牽連關係之背信罪非不得上訴於第三審,當事人自得對該再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 (同甲說)
提案
院長交議:自訴人自訴被告詐欺、背信、侵占三罪名,第一審判決無罪。自訴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第二審撤銷原判決,就詐欺部分判處罪刑,其餘被訴背信、侵占認為犯罪不能證明。但與詐欺部分有牽連關係,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案件確定後,被告就詐欺部分聲請再審,第二審准予開始再審,改判上訴駁回。 (維持第一審諭知無罪之判決) 自訴人或檢察官對該再審判決得否提起第三審之上訴?有甲、乙兩說:
討論意見
甲說:自訴人自訴被告詐欺、背信、侵占各罪既有牽連關係,被告雖僅就詐欺部分聲請再審,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再審法院即應就全部加以審判,如竟置背信、侵占部分而不論,因與詐欺有牽連關係之背信罪非不得上訴於第三審,當事人自得提起第三審之上訴。
乙說:被告僅就詐欺部分聲請再審。背信、侵占部分業已確定,而詐欺罪屬刑法第六十一條第四款之案件,自不得提起第三審之上訴。
以上兩說,何者為當 ?敬請公決
決議
自訴人自訴被告詐欺、背信、侵占三罪,第一審判決被告無罪,自訴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第二審法院撤銷第一審判決,就詐欺部分判處被告罪刑,其餘被訴背信、侵占部分認為不能證明,但與詐欺部分有牽連關係,不另諭知無罪,案經確定。被告就詐欺部分聲請再審,經第二審法院准予開始再審,並判決駁回自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後,自訴人或檢察官得否提起第三審上訴。按自訴人自訴被告詐欺、背信、侵占各罪既有牽連關係,被告對確定判決,雖僅就詐欺部分聲請再審,但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再審法院應就全部事實加以審判。如竟置有牽連關係之背信、侵占部分而不論,因與詐欺罪有牽連關係之背信罪非不得上訴於第三審,當事人自得對該再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 (同甲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