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最高法院 63 年度第 4 次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三)
要旨
偽造統一發票,進而行使,以逃漏營業稅,圖得財產上不法利益者,營業稅法第五十條既明定:「偽造統一發票或虛設行號以逃漏或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者,處以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依其最低刑及最高刑度之體例觀之,旨在處罰從重,程序求簡,有意別於刑法第二百十條之偽造一般私文書罪及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詐欺不法利益罪,而將之納入刑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輕微案件中,藉整稅風,況偽造統一發票,以逃漏營業稅,當然含有偽造私文書及詐欺不法利益之性質,營業稅法第五十條顯係刑法第二百十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之特別規定,且係後兩罪之全部法,不發生想像上數罪競合或牽連犯之問題,祇能論以單純之營業稅法第五十條一罪。如有營業稅法第五十條以外之犯罪行為者,則另當別論。 (同乙說)註:自稅捐稽徵法於六十五年十月二十二日公布施行後,行使偽造統一發票,以逃漏營業稅者,應適用公布在後之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且與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偽造私文書罪處斷,不再論以營業法第五十條之罪。
提案
院長交議:偽造統一發票,進而行使,以逃漏營業稅,圖得財產上不法利益者,應如何處斷 ?有左列二說:
討論意見
甲說:偽造統一發票,即屬偽造私文書,偽造後復持而行使,偽造行為應為行使行為所吸收,成立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時觸犯營業稅法第五十條之偽造統一發票逃漏營業稅,及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之以詐欺得財產上不法利益等罪,並與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乙說:營業稅法第五十條既明定:「偽造統一發票或虛設行號以逃漏或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者,處以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依其最低及最高刑度之體例觀之,旨在處罰從重,程序求簡,有意別於刑法第二百十條之偽造一般私文書罪及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詐欺不法利益罪,而將之納入刑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輕微案件中,藉整稅風,況偽造統一發票,以逃漏營業稅,當然含有偽造私文書及詐欺不法利益之性質,營業稅法第五十條顯係刑法第二百十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之特別規定,且係後兩罪之全部法,不發生想像上數罪競合或牽連犯之問題,祇能論以單純之營業稅法第五十條一罪。
究以何說為妥 ?請公決
決議
偽造統一發票,進而行使,以逃漏營業稅,圖得財產上不法利益者,營業稅法第五十條既明定:「偽造統一發票或虛設行號以逃漏或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者,處以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依其最低刑及最高刑度之體例觀之,旨在處罰從重,程序求簡,有意別於刑法第二百十條之偽造一般私文書罪及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詐欺不法利益罪,而將之納入刑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輕微案件中,藉整稅風,況偽造統一發票,以逃漏營業稅,當然含有偽造私文書及詐欺不法利益之性質,營業稅法第五十條顯係刑法第二百十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之特別規定,且係後兩罪之全部法,不發生想像上數罪競合或牽連犯之問題,祇能論以單純之營業稅法第五十條一罪。如有營業稅法第五十條以外之犯罪行為者,則另當別論。 (同乙說)註:自稅捐稽徵法於六十五年十月二十二日公布施行後,行使偽造統一發票,以逃漏營業稅者,應適用公布在後之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且與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偽造私文書罪處斷,不再論以營業法第五十條之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