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最高法院 64 年度第 5 次刑庭庭推總會議決定(一)
要旨
依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而撤銷第二審判決自行判決時,其改判之主文第二項應如下例,記載為「○○○結夥三人以上竊盜,處有期徒刑貳年,減為有期徒刑壹年」,結論所引法條 (以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為例)為「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一項第二款乙類 (三) 、第四條第二項、第六條」。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而撤銷第二審判決自行判決時,其改判之主文第二項應如下例,記載為「○○○結夥三人以上竊盜,處有期徒刑貳年,減為有期徒刑壹年」,結論所引法條 (以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為例)為「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一項第二款乙類 (三) 、第四條第二項、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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