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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66 年度第 2 次刑庭庭推總會議決定(一)

  • 原始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 決議日期:66 年 03 月 07 日
  •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彙編(下冊)第 466、894 頁 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暨全文彙編(90年9月版)下冊 第 1045 頁 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暨全文彙編(92年9月版)下冊 第 1077 頁 最高法院決議彙編(民國 17-95 年刑事部分)第 914 頁

要旨

依法得上訴之案件,其原審審判期日傳票及判決書之送達均不合法,經提起非常上訴者,本院應認為原判決尚未確定而將非常上訴駁回。並於理由內說明應由原審另為合法之送達。當事人如有不服,可循通常上訴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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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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