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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最高法院 66 年度第 2 次刑庭庭推總會議決定(一)

決議日期 66 年 03 月 07 日

要旨

依法得上訴之案件,其原審審判期日傳票及判決書之送達均不合法,經提起非常上訴者,本院應認為原判決尚未確定而將非常上訴駁回。並於理由內說明應由原審另為合法之送達。當事人如有不服,可循通常上訴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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