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最高法院 66 年度第 3 次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二)
要旨
加重竊盜與偽造文書(偽造署名)相牽連而從一重之加重竊盜罪處斷時,輕罪部分偽造之署名,仍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諭知沒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加重竊盜與偽造文書(偽造署名)相牽連而從一重之加重竊盜罪處斷時,輕罪部分偽造之署名,仍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諭知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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