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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67 年度第 5 次刑庭庭推總會議決定

  • 原始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 決議日期:67 年 05 月 15 日
  •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彙編(下冊)第 483、484、915 頁 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暨全文彙編(90年9月版)下冊 第 1066 頁 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暨全文彙編(92年9月版)下冊 第 1098 頁 最高法院決議彙編(民國 17-95 年刑事部分)第 928 頁

要旨

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六條第一項所稱之第二審判決,當係指同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所定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以外之判決而言。其附帶民訴判決經上訴時,依第五百零六條第二項之規定,應由第三審民事庭逕自審理,無待刑事庭移送。如第二審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附帶民訴上訴事件,則不能不受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之限制。非對該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有上訴時,其附帶民訴之判決不得上訴,苟其附帶民訴之上訴不合法,即可逕予駁回,毋庸移送民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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