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最高法院 68 年度第 5 次刑事庭庭推總會議決議(三)
要旨
被告甲於五十九年間犯竊盜罪,同案被告乙於同年間犯贓物罪,均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並於六十年八月判決確定。甲、乙在審判中之羈押日數均屆滿一年,經予限制住居釋放,嗣後在強制工作執行中,中華民國六十年及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先後頒行,關於可否裁定減刑一節,按本件被告既均須執行強制工作,則徒刑部分尚未經檢察官指揮執行,與「尚未執行」之條件相符,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裁定減刑縱無實益,但刑期減輕,從形式上觀察,要應認為有利於被告,裁定減刑應無不合。 (同乙說)
提案
刑五庭提案:被告甲於五十九年間犯竊盜罪,同案被告乙犯贓物罪,均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於六十年八月判決確定,甲、乙在審判中之羈押日數均屆滿一年,經予限制住居釋放,嗣後在強制工作執行中,中華民國六十年及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先後頒行,可否裁定減刑 ?有下列兩說:
討論意見
甲說:被告等之羈押日數足以折抵刑期,依法又係必須予以折抵,檢察官於執行徒刑時亦僅查卷登記為已足,不發生發監執行之問題,故檢察官指揮執行就本件而言,僅係一種手續問題,縱然尚未辦理此種手續,應認為與執行完畢之情形並無不同,況羈押日數足以折抵刑期,裁定減刑於被告既無實益,且因已獲減刑裁定,嗣後於六十四年四月十六日以前再犯罪不得依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再予減刑,自屬於被告不利,裁定減刑於法不合。
乙說:本件被告均須先執行強制工作,徒刑部分尚未經檢察官指揮執行,與「尚未執行」之條件相符,既係尚未執行,即無從亦不必進一步探討「尚未執行完畢」之問題,裁定減刑縱無實益,但刑期減輕,從形式上觀察,總應認為有利於被告,裁定減刑應無不合。
以上兩說,究以何說為是 ?請公決
決議
被告甲於五十九年間犯竊盜罪,同案被告乙於同年間犯贓物罪,均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並於六十年八月判決確定。甲、乙在審判中之羈押日數均屆滿一年,經予限制住居釋放,嗣後在強制工作執行中,中華民國六十年及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先後頒行,關於可否裁定減刑一節,按本件被告既均須執行強制工作,則徒刑部分尚未經檢察官指揮執行,與「尚未執行」之條件相符,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裁定減刑縱無實益,但刑期減輕,從形式上觀察,要應認為有利於被告,裁定減刑應無不合。 (同乙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