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最高法院 69 年度第 6 次刑事庭會議決定(一)
要旨
偽造統一發票,進而行使,以逃漏營業稅,圖得財產上不法利益者,前經本院六十三年十一月五、六十三年度第四次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應論以單純之營業稅法第五十條(舊法)之罪,茲補充決定如下:
自稅捐稽徵法於六十五年十月二十二日公布後,依後法優於前法之原則,前開之行為,應適用公布在後之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且與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不再論以營業稅法第五十條(舊法)之罪。
提案
自稅捐稽徵法於六十五年十月二十二日公布後,實務上對於偽造統一發票以逃漏營業稅案件,不再適用營業稅法第五十條(舊法)論罪,其理論基礎如何?
決 定:偽造統一發票,進而行使,以逃漏營業稅,圖得財產上不法利益者,前經本院六十三年十一月五、六十三年度第四次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應論以單純之營業稅法第五十條(舊法)之罪,茲補充決定如下:
自稅捐稽徵法於六十五年十月二十二日公布後,依後法優於前法之原則,前開之行為,應適用公布在後之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且與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不再論以營業稅法第五十條(舊法)之罪。
註:本則業經本院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八十九年度第十一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供參考。
理由:營業稅法自六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施行後已無刑罰之規定,不生法規競合之問題,且偽造統一發票逃漏營業稅亦涉及是否違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之問題。原決議未論及商業會計法部分,亦與目前實務所持見解不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