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242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最高法院 69 年度第 11 次刑事庭會議決定

決議日期 69 年 06 月 02 日

要旨

按加蓋偽造之查驗稅戳,以逃漏稅捐,其中關於逃稅部分,舊例固依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詐取財產上不法利益罪論處 (本院四十九年台上字第一四七三號判例) ,但先此例當因六十五年十月二十二日公布之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有處罰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規定而當然停止援用。嗣後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任何稅捐 (如所得稅、貨物稅等等) ,均一律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論罪 (關於營業稅,業經本院六十九年三月二十五日、六十九年度第六次刑事庭會議決定(一)予以決定有案) 。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決議

帶「最高法院 69 年度第 11 …」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