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最高法院 69 年度第 11 次刑事庭會議決定
要旨
按加蓋偽造之查驗稅戳,以逃漏稅捐,其中關於逃稅部分,舊例固依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詐取財產上不法利益罪論處 (本院四十九年台上字第一四七三號判例) ,但先此例當因六十五年十月二十二日公布之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有處罰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規定而當然停止援用。嗣後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任何稅捐 (如所得稅、貨物稅等等) ,均一律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論罪 (關於營業稅,業經本院六十九年三月二十五日、六十九年度第六次刑事庭會議決定(一)予以決定有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