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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73 年度第 4 次刑庭庭長會議決議(一)

  • 原始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 決議日期:73 年 04 月 16 日
  •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彙編(下冊)第 43、132、165、987 頁 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暨全文彙編(90年9月版)下冊 第 1139 頁 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暨全文彙編(92年9月版)下冊 第 1170 頁 最高法院決議彙編(民國 17-95 年刑事部分)第 976 頁

要旨

強盜罪除侵害財產法益外,兼對人身自由有所侵害,且銀行或其他機構受僱職員對於銀行或其他機構之財物既有管領力,其與銀行或其他機構負責人間對於銀行或其他機構之財物同具重疊的支配關係,搶劫銀行或其他機構之財物,對於數個受指示或管領財物之受僱職員施以強暴脅迫,致使不能抗拒,而取該財物或使其交付者,應按受強暴脅迫之銀行或其他機構受僱職員人數計算罪名,依刑法第五十五從一重處斷。(同乙說)

提案

院長交議:搶劫銀行、公司或行號之財物,對於數個受指示或管領該財物之受僱人,施行強暴脅迫,致使不能抗拒,而取該財物或使其交付,是否構成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上競合犯 ? 有左列兩說:

討論意見

甲說:強盜罪為侵害財產法益罪之一種,銀行或其他機構之財產所有權或財產監督權屬於銀行或該其他機構,受僱職員縱令事實上對該項財產為管領,僅居於銀行或其他機構之機關之地位而為管領,侵害該受僱職員之管領,性質上仍屬對於銀行或其他機構財產所有權或財產監督權之侵害,故本件案例,受侵害之財產法益僅有一個,應認祇成立一個強盜罪。 乙說:強盜罪除侵害財產法益外,兼對人身自由有所侵害,且銀行或其他機構受僱職員對於銀行或其他機構之財物既有管領力,其與銀行或其他機構負責人間對於銀行或其他機構之財物同具重疊的支配關係,本件案例應按受強暴脅迫而交付之銀行或其他機構有管領力之職員人數計算罪名,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從一重處斷。 以上兩說,何者可採 ? 請公決

決議

強盜罪除侵害財產法益外,兼對人身自由有所侵害,且銀行或其他機構受僱職員對於銀行或其他機構之財物既有管領力,其與銀行或其他機構負責人間對於銀行或其他機構之財物同具重疊的支配關係,搶劫銀行或其他機構之財物,對於數個受指示或管領財物之受僱職員施以強暴脅迫,致使不能抗拒,而取該財物或使其交付者,應按受強暴脅迫之銀行或其他機構受僱職員人數計算罪名,依刑法第五十五從一重處斷。(同乙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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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最高法院決議)·整理提供:法律人 LawPlayer· lawpla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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