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意旨,刑事案件之確定判決,如有違背法令之情事,非常上訴審僅須就原確定判決違法而經非常上訴指摘之部分為審判,此與通常程序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時,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者不同。故違反票據法案件,確定判決所宣告之刑,有徒刑或拘役、併科罰金時,倘徒刑或拘役及罰金之宣告,均有違誤,且不利於被告,而非常上訴意旨僅對宣告罰金部分指摘時,本院祇須將宣告罰金部分撤銷改判,反之亦然。
提案
關於違反據法案件,宣告自由刑併科罰金之判決,其併科罰金部分之宣告違誤,經提起非常上訴時 (例如原確定判決宣告拘役二十日併科罰金二萬六千元,其中罰金刑違誤應改判為罰金二千元) ,本院應如何改判之問題﹖請討論後作成決定。
決議
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意旨,刑事案件之確定判決,如有違背法令之情事,非常上訴審僅須就原確定判決違法而經非常上訴指摘之部分為審判,此與通常程序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時,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者不同。故違反票據法案件,確定判決所宣告之刑,有徒刑或拘役、併科罰金時,倘徒刑或拘役及罰金之宣告,均有違誤,且不利於被告,而非常上訴意旨僅對宣告罰金部分指摘時,本院祇須將宣告罰金部分撤銷改判,反之亦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