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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76 年度第 3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 原始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 決議日期:76 年 02 月 02 日
  •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彙編(下冊)第 1005 頁 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暨全文彙編(90年9月版)下冊 第 1156 頁 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暨全文彙編(92年9月版)下冊 第 1188 頁 最高法院決議彙編(民國 17-95 年刑事部分)第 987 頁

要旨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建議本院將第三審判決書同時送達告訴人一節,查刑事訴訟第三百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判決得為上訴者,其判決正本並應送達於告訴人。其目的在使告訴人得於上訴期間內,向檢察官陳述意見,請求檢察官提起上訴。本院為終審法院,所為判決,不得再提起上訴。刑事訴訟法既未規定本院所為判決,其正本亦應送達於告訴人,當毋庸送達。

提案

司法院七十六年一月十九日 (七六) 院台廳二字第○一三五五號函略以:囑就各地律師公會對於審檢實務缺失改進意見,其中第二項建議「請最高法院將第三審判決書同時送達告訴人」部分,請討論後作一決定。 決  定: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建議本院將第三審判決書同時送達告訴人一節,查刑事訴訟第三百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判決得為上訴者,其判決正本並應送達於告訴人。其目的在使告訴人得於上訴期間內,向檢察官陳述意見,請求檢察官提起上訴。本院為終審法院,所為判決,不得再提起上訴。刑事訴訟法既未規定本院所為判決,其正本亦應送達於告訴人,當毋庸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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