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關於人民向司法院陳訴本院積壓案件不予判決,經查多係告訴人、告發人因不知判決結果而陳訴,為資便民起見,本院刑事庭書記科一律以便函附送判決書給予告訴人、告發人。至本院七十六年二月三日第三次刑事庭會議決定,係就法律立場而為之解釋,原決定毋庸變更。
關於人民向司法院陳訴本院積壓案件不予判決,經查多係告訴人、告發人因不知判決結果而陳訴,為資便民起見,本院刑事庭書記科一律以便函附送判決書給予告訴人、告發人。至本院七十六年二月三日第三次刑事庭會議決定,係就法律立場而為之解釋,原決定毋庸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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