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最高法院 80 年度第 1 次刑事庭會議
要旨
某甲以真品機油空罐裝入廢油,冒充真品出售圖利之行為,除構成詐欺罪外,縱其未仿造商標,但無權使用該商標而使用之,顯已侵害他人之商標專用權,應另成立商標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之罪,二罪間具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處斷。
提案
院長提議:某甲收購真「OK頂好牌」機油空罐,裝入船舶廢油,冒充真「OK頂好牌」機油出售圖利,設若該空罐上「OK頂好牌」之商標業經乙公司呈准註冊在案,且某甲出售上開船舶廢油售價與真品相同,則某甲之行為應成立何罪名?有左列諸說:
討論意見
甲說:商標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之違反商標法罪既明定:於同一商品或同類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樣為其構成要件,則必行為人有於同一商品或同類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樣之行為,始能論以該罪。本案某甲係以收購真「OK頂好牌」機油空罐裝入劣質機油,冒充真「OK頂好牌」機油出售,並非使用相同或近似真「OK頂好牌」註冊商標之圖樣於劣質機油,僅成立單純之詐欺罪。
乙說:商標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樣罪,本質上含有欺騙他人之意思。本件某甲收購真「OK頂好牌」機油空罐,並以船舶廢油裝入各該空罐內加以鉛封後,冒充真品機油出售,祇應成立商標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之罪名,其以低價之廢油冒充真品機油,以詐取高價之利益,性質上當然包括於上述罪名之內,自無庸更論以詐欺之罪名。
丙說:就本題意旨言,某甲以真品機油空罐裝入廢油,冒充真品出售圖利之行為,除構成詐欺罪外,縱其未仿造商標,但無權使用該商標而使用之,顯已侵害他人之商標專用權,應另成立商標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之罪,二罪間具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處斷。
以上三說,應以何說為當,提請公決
決議
就本題意旨言,既認定有詐欺取財事實,採丙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