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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95 年度第 22 次刑事庭會議

  • 原始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 決議日期:95 年 12 月 11 日
  • 資料來源:司法周刊 第 1323 期 1 版

要旨

最高法院民國 95 年 12 月 12 日 95 年度第 22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刑事判例一則。 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74、302、346 條(95.05.17)

案由

決 定:最高法院民國 95 年 12 月 12 日 95 年度第 22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刑事判例一則。 十八年上字第九七六號判例要旨 上訴人之私禁行為,其目的係在以恐嚇使人交付所有物,應依刑法第七十四條,從恐嚇罪處斷。 相關法條: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三百四十六條。

決議

法律已修正,本則判例不合時宜,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不再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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