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最高法院六十六年一月二十四日六十六年度第一次刑庭庭推總會議決定(二)不合時宜,不再供參考。
案由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第十三次刑事庭會議決議討論事項:本院六十六年一月二十四日六十六年度第一次刑庭庭推總會議決定(二): 共犯貪污所得財物採連帶沒收主義,不得分別諭知沒收。相關法條:刑法第二十八條。貪污治罪條例第十條。決 議:本則不合時宜,不再供參考。
最高法院六十六年一月二十四日六十六年度第一次刑庭庭推總會議決定(二)不合時宜,不再供參考。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第十三次刑事庭會議決議討論事項:本院六十六年一月二十四日六十六年度第一次刑庭庭推總會議決定(二): 共犯貪污所得財物採連帶沒收主義,不得分別諭知沒收。相關法條:刑法第二十八條。貪污治罪條例第十條。決 議:本則不合時宜,不再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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