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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4 年度第 13 次刑事庭會議(二)

  • 原始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 決議日期:104 年 08 月 10 日
  • 資料來源:司法院 司法院公報 第 57 卷 10 期 57 頁

要旨

最高法院民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104 年度第 13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刑事判例 2 則。

案由

不再援用刑事判例 2 則: 一、七十年台上字第一一八六號(2) 判例要旨 (2)共同收受之賄賂,沒收追繳均採共犯連帶說,司法院著有院字第二○二四號解釋可循。上訴人等多人違背職務共同向人索取賄款三千六百元,如應論以因共同受賄而違背職務之罪,縱上訴人僅分得二百元,亦應就賄款全部負連帶責任,殊無僅沒收追徵分得二百元之餘地。 相關法條: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條。 不再援用理由:本則判例不合時宜。 二、六十四年台上字第二六一三號判例要旨 共同正犯,應對犯罪之全部事實負責,原判決既認上訴人等為共同正犯,則就所得財物應合併計算,全部追繳沒收,方為適法(參照司法院院字第二○二四號解釋),乃竟分別就各人所得加以追繳沒收,自非合法。 相關法條:刑法第二十八條。 貪污治罪條例第十條。 不再援用理由:本則判例不合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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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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