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研修初審小組一○五年度第二次會議,初審決議提請刑事庭會議討論,擬不再供參考之決議八則及擬保留加註決議二則。
案由
最高法院一○六年度第二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討論事項
貳、本院刑事判例研修初審小組一○五年度第二次會議,初審決議提請刑事庭會議討論,擬不再供參考之決議八則及擬保留加註決議二則。 一、二十八年一月三十一日決議 決議要旨: 法院受理偷漏關稅案件,除依偷漏關稅暫行條例論罪科刑外,不能適用緝私條例沒收漏稅之貨物。(決議彙編別冊第三一七頁、彙編第九三四頁) 相關法條:懲治偷漏關稅暫行條例第八條(已廢止)。 審查意見:本則決議係就已廢止之懲治偷漏關稅條例第 8 條所為,擬以法律已廢止,不合時宜為由,不再供參考。
決議
法律已廢止,本則決議不合時宜,擬不再供參考。
決議
法律已廢止,本則決議不合時宜,不再供參考。 二、二十九年八月十五日決議(二) 決議要旨: 查獲之敵貨尚未呈准沒收前侵占入己時,祇能認為犯刑法上侵占公務上持有物罪。(決議彙編別冊第三五一頁、彙編第九四二頁) 相關法條:查禁敵貨條例第十二條(已廢止)。 審查意見:本則決議係就已廢止之查禁敵貨條例第 12 條所為,擬以法律已廢止,不合時宜為由,不再供參考。
決議
法律已廢止,本則決議不合時宜,擬不再供參考。
決議
法律已廢止,本則決議不合時宜,不再供參考。 三、三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總會決議(六) 決議要旨: 沒收財產之程序問題: 一、依第一項沒收財產時,應於主文諭知酌留其家屬必要生活費,原判如未諭知,應予改判。 二、初判審未予調查財產情形,並未宣告沒收財產者,覆判時得斟酌情形發回更審。 三、依第二項單獨宣告沒收財產者,必須經起訴或聲請。(決議彙編別冊第三○七、三七三頁、決議彙編第九六八頁) 相關法條:懲治漢奸條例第八條、第九條(已廢止)。 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第二十二條(已廢止)。 審查意見:本則決議係就已廢止之懲治漢奸條例第 8 條、第 9 條及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所為,擬以法律已廢止,不合時宜為由,不再供參考。
決議
法律已廢止,本則決議不合時宜,擬不再供參考。
決議
法律已廢止,本則決議不合時宜,不再供參考。 四、三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總會決議(十一) 決議要旨: 追繳、沒收及發還均應於主文諭知之。(決議彙編第五九七、九六九頁、決議彙編別冊第三一○頁)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九條。 處理漢奸條例第四條(已廢止)。 審查意見:本則決議主要係就已廢止之處理漢奸案件條例第 4 條所為(至於判決主文應記載諭知之沒收,105 年 5 月 27日修正 105 年 7 月 1 日施行之刑事訴訟法第 309 條第 1 款已有明文規定),擬以法律已廢止,不合時宜為由,不再供參考。
決議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款已有明文規定,本則決議擬不再供參考。
決議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款已有明文規定,本則決議不再供參考。 五、三十五年二月四日總會決議 決議要旨: 依懲治漢奸條例第二條第一項處刑之案件,凡經原審訊明被告並無財產者,自可不宣告沒收。(決議彙編別冊第三○七頁、彙編第九七○頁) 相關法條:懲治漢奸條例第八條(已廢止)。 審查意見:本則決議係就已廢止之懲治漢奸條例第 8 條所為,擬以法律已廢止,不合時宜為由,不再供參考。
決議
法律已廢止,本則決議不合時宜,擬不再供參考。
決議
法律已廢止,本則決議不合時宜,不再供參考。 六、三十五年九月二十八日總會決議(五) 決議要旨: 漢奸財產以於宣告罪刑時宣告沒收財產為原則,但經原審調查明確委無財產可供沒收者,判決主文勿庸宣示。(決議彙編別冊第三○七頁、彙編第九七一頁) 相關法條:懲治漢奸條例第八條(已廢止)。 審查意見:本則決議係就已廢止之懲治漢奸條例第 8 條所為,擬以法律已廢止,不合時宜為由,不再供參考。
決議
法律已廢止,本則決議不合時宜,擬不再供參考。
決議
法律已廢止,本則決議不合時宜,不再供參考。 七、三十五年九月二十八日總會決議(六) 決議要旨: 原審判決諭知沒收財產,在覆判法院未裁判前被告死亡,應撤銷原判決,諭知不受理,並可於判決理由內指示,得依懲治漢奸條例第八條第二項單獨宣告沒收,將原卷發交原審檢察官辦理。(決議彙編別冊第三○七頁、彙編第九七一頁) 相關法條:懲治漢奸條例第八條(已廢止)。 審查意見:本則決議係就已廢止之懲治漢奸條例第 8 條所為,擬以法律已廢止,不合時宜為由,不再供參考。
決議
法律已廢止,本則決議不合時宜,擬不再供參考。
決議
法律已廢止,本則決議不合時宜,不再供參考。 八、五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五十三年度第一次民、刑庭總會會議決議(五) 決議要旨: 依台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未貼專賣憑證之煙類或酒類,不能認為違禁物。(決議彙編第五一、一○一○頁、決議彙編別冊第二八一頁) 相關法條:刑法第三十八條。 台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三十條(已廢止)。 審查意見:本則決議主要係就已廢止之台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三十條所為,擬以法律已廢止,不合時宜為由,不再供參考。
決議
法律已廢止,本則決議不合時宜,擬不再供參考。
決議
法律已廢止,本則決議不合時宜,不再供參考。 九、六十年十月十九日六十年度第二次民、刑庭總會會議決議(三) 決議要旨: 公務員或仲裁人犯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之罪,或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所收受賄賂沒收之。是以此項明文言之,顯係限於賄賂,而不正利益不能包括在內,自不得宣告沒收。(決議彙編第一五九、一六○、一○三○頁) 相關法條: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二條。 審查意見:刑法 121 條第 2 項、第 122 條第 4 項有關沒收所收受之賄賂而不包括不正利益之規定,不受修正後刑法總則有關沒收規定影響,擬予保留。
決議
本則決議保留,擬加註:不正利益部分應注意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四項之規定。
決議
本則決議保留,加註:不正利益部分應注意依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一規定沒收。 十、六十四年七月十五日六十四年度第四次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三) 決議要旨: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十四款之因判決所載理由矛盾,應屬判決違背法令,而非訴訟程序違背法令。原確定判決於理由謂賭具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被告所有,依法宣告沒收,但主文並未為沒收之宣告,理由內亦未引用應適用之法條,顯屬判決所載理由矛盾。惟原判決未為沒收之宣告,尚非不利於被告,似應依同法第四百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前段規定,諭知關於違背法令部分撤銷。(決議彙編第六八八、八○二、一○六四頁)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四百四十七條。 審查意見:本則決議不受修正後刑法總則有關沒收規定影響,擬予保留。
決議
本則決議保留,擬加註:應注意本院九十七年九月二日九十七年度第四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壹之五。
決議
本則決議保留,加註:應注意本院九十七年九月二日九十七年度第四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壹之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