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最高法院民國 106 年 2 月 7 日 106 年度第 2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刑事判例 10 則
案由
不再援用刑事判例要旨 10 則: 一、十八年上字第一四二七號 判例要旨 查船隻並非專供販運私鹽之用,原判決於沒收私鹽之外,並將船隻沒收,殊屬不當。 相關法條:刑法第三十八條。 不再援用理由: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二第二項已有明文規定,本則判例不合時宜,不再援用。 二、十八年上字第八一一號 判例要旨 案內婚書,雖係某甲等供犯罪所用之物,但該婚書係某乙所有,依刑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仍不應予以沒收。 相關法條:刑法第三十八條。 不再援用理由:法律已修正,本則判例不合時宜,不再援用。 三、十九年上字第一六五一號 判例要旨 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除違禁物必須沒收外,其餘均採取得科主義,是法院對於供犯罪所用之物,沒收與否,本可自由裁量。 相關法條:刑法第三十八條。 不再援用理由:法律已修正,本則判例不合時宜,不再援用。 四、十九年上字第一九○八號 判例要旨 沒收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以直接供用者為限,已獲之鴉片代用品,固應依禁烟法第十四條之特別規定沒收焚燬,乃第一審判決,將上訴人所著縫衣裝置紅丸口袋之布夾襖,及裝置盛藏紅丸之熱水壺,雨傘之紗麻袋併予沒收,原審未經糾正,均不得謂非違誤。 相關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 不再援用理由:法律已廢止,本則判例不合時宜,不再援用。 五、十九年上字第一九四二號 判例要旨 烟槍等物,應行沒收,在禁煙法第十四條既有特別規定,自無適用刑法之餘地,第一審竟引刑法第六十條,諭知沒收,原審未予糾正,自屬不合。 相關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 不再援用理由:法律已修正,本則判例不合時宜,不再援用。 六、二十年上字第六六九號 判例要旨 沒收係從刑之一種,原判決於論罪及主刑既將第一審判決撤銷,則此種從刑,亦應併予撤銷改判,乃主文內竟將沒收部分除外,置而不論,自有未合。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 不再援用理由:法律已修正,本則判例不合時宜,不再援用。 七、二十一年上字第八二○號 判例要旨 沒收物雖不以已經扣押者為限,但所沒收之物,須於犯罪事實中有具體的記載方為合法。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八條。 不再援用理由:法律已修正,本則判例不合時宜,不再援用。 八、二十二年上字第一三九號 判例要旨 沒收係從刑之一種,與主刑有從屬關係,主刑撤銷,從刑即不能獨立存在,原審既以第一審判決罪刑部分為不當,撤銷改判,而於沒收部分,仍予維持,亦有未合。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 不再援用理由:法律已修正,本則判例不合時宜,不再援用。 九、二十二年抗字第一七一號 判例要旨 刑法第六十一條所規定,得專科沒收之物已送審判者,無論被告成罪與否,均應於判決內為沒收之宣告,如未宣告,則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 相關法條:舊刑法第六十一條。 不再援用理由:法律已修正,本則判例不合時宜,不再援用。 十、二十五年上字第一八九二號 判例要旨 供犯罪所用之物,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以屬於犯人者為限得予沒收,與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違禁物或其他特別規定必須沒收之物不許法院自由裁量者,迥不相同,原判決對於得沒收之假賣契不予沒收,尚不能認為違背法令。 相關法條:刑法第三十八條。 不再援用理由:法律已修正,本則判例不合時宜,不再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