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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6 年度第 17 次刑事庭會議(一)

  • 原始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 決議日期:106 年 11 月 13 日
  • 資料來源:司法院

要旨

採甲說(否定說)。 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 429 條定有明文。所謂「原判決繕本」,乃指原確定判決之繕本而言,並非指該案歷審判決,聲請人向第二審法院聲請再審,附具第二審確定判決繕本即已足。縱該案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判決以上訴不合法而駁回確定,因本院判決不具實體確定力,非該條所稱之原判決,自無庸附具該案之第一審及第三審判決繕本。

提案

被告不服第二審科刑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判決以上訴不合法而駁回確定。嗣為其利益向第二審法院聲請再審,除附具第二審判決繕本外,是否尚需附具其他歷審判決繕本? 甲說(否定說): 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 429 條定有明文。所謂「原判決繕本」,乃指原確定判決之繕本而言,並非指該案歷審判決,聲請人向第二審法院聲請再審,附具第二審確定判決繕本即已足。縱該案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判決以上訴不合法而駁回確定,因本院判決不具實體確定力,非該條所稱之原判決,自無庸附具該案之第一審及第三審判決繕本。 乙說(肯定說): 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 429 條定有明文。所謂「原判決繕本」,係指歷審判決繕本,若經第三審以上訴不合法而駁回確定,應連同第一、二、三審之判決繕本一併提出,俾供管轄法院審查。 以上二說,以何說為當?提請公決。

決議

採甲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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