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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7 年度第 5 次刑事庭會議(一)

  • 原始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 決議日期:107 年 07 月 16 日
  • 資料來源:司法院

要旨

最高法院院刑事判例研修初審小組 107 年度第 2 次會議,初審決議提請刑事庭會議討論,建請決議部分不再供參考 2 則

案由

最高法院 107 年度第 5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討論事項

本院刑事判例研修初審小組 107 年度第 2 次會議,初審決議提請刑事庭會議討論,建請決議部分不再供參考 2 則。 一、最高法院 62 年度第 1 次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六) 基於共同犯罪行為,應由共犯各負全部責任之理論,已在共犯某甲所犯案件諭知沒收之某甲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在共犯某乙另案中仍得諭知沒收。

決議

本則決議不合時宜,不再供參考。 二、最高法院 65 年度第 5 次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二) 沒收物之執行完畢與沒收物之不存在,並非一事,因犯罪依法必須沒收之物,雖已於共犯中之一人確定判決諭知沒收,並已執行完畢,對於其他共犯之判決,仍應宣告沒收。

決議

本則決議不合時宜,不再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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